编者按: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尤其是在初创企业中,股权代持现象较为普遍,很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这种代持模式,除了在企业管理、法律层面有一定风险,在未来的税务、上市等环节都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制定相应预案。本期华税结合本所处理股权代持的实务经验,对股权代持的税务问题做简要的法律分析,供有关纳税人参考。
2017年初,甲、乙共同出资成立A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身份限制,甲欲由他人代持A公司的股权。对于此次代持,从税务角度讲,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选择何人代持?
2. 代持协议条款如何安排?
3. 以何种方式支付出资款?
4. 未来股息红利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实现?
一、谨慎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实务中,挂名的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许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而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也较为简单,在产生争议时不能发挥明晰权责、定纷止争的作用。从控制涉税风险的角度讲,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谨慎选择代持主体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与隐名股东具有亲属、朋友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亲属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产生节税效应,并且在进行IPO审核时亲属关系的代持关系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合理性。
(2)合理安排协议条款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应避免口头形式的股权代持合同,同时,需要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尽可能明确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的各项配合义务,并加大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在协议中应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若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转账,则应保留转账记录,同时在转账时载明款项用途。
(3)司法强制过户的误区
当条件成熟、隐名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须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股东变更登记之前,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原值)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价需要参考并接近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人为任意定价(除正当理由外,转让价不能过低),这就导致在股权估值较高的情况下,原股东(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较高税负。为了缓解这方面的税收风险,除了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应依据和理由,争取达成低价转让外,实务中,许多隐名股东选择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将代持的股权直接变更到隐名股东名下,确认股权为隐名股东所有。隐名股东认为不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过户,税务机关将不视同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因此,司法判决或裁定并不能产生合理避税的效果,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