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2号文”)体系下的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和国别报告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16年的同期资料亦在此法规基础上提交的。而针对2016年度的税局审核工作也已经基本结束,那么针对新一轮的同期资料,税务局的审查机制具体是怎样进行的,主要有哪些方面的问题,以及税务局下一步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而专业机构的建议是什么呢?本文仅作提示。
1. 审核前培训
由于本次审核是对新公告新要求背景下准备的同期资料的全面审核,审核涉及的专业性高、政策性强,涉及审核人大量的专业判断,对审核人的审核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因此,为提高本次审核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审核前,税务局一般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
2. 审核指引
为使年度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的审核有章可循,为审核人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和审核方法,税务局一般会为同期资料的审核提供一套标准化审核指引,税务人员按此指引进行审核。
3. 审核工作底稿
审核工作底稿是审核证据的载体,审核工作底稿记录了审核证据本身的反映内容,而且记载了审核人员对审核证据的评价分析情况以及得出的审核结论。这些审核底稿反应的审核证据和审核的专业判断是形成最终审核结论的直接依据。
4. 全面审核与抽样审核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结合辖区年度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的数量和税务局的审核力量,从而评估需要进行全面审核还是抽样审核以及如何进行抽样审核。
总体而言,一是同期资料类型选取不准确。同期资料分为三种,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然而,实际操作中,企业因为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很容易出现报送资料类型不准确的状况。比如,有的企业,虽然在整个价值链中承担较为单一的功能风险,但由于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已达到了报送主体文档的条件,可是企业仍报送了本地文档。
二是同期资料内容不完整。按照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提交同期资料时,应全面、准确、完整地披露所在跨国企业集团的重要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无形资产、地域特殊因素、价值贡献因素和价值链分析等。这些内容须由公司管理层出面与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协调沟通,由跨国集团通过全面的功能风险分析,对集团整体的供应链进行深入了解后才有可能作出适当描述,对仅承担有限功能的中国企业而言很难独立完成。现实之中,一些企业同期资料的编制和报送是企业财务部门独立完成的,因而所提供的同期资料中,对集团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够详细,无法对企业整体情况、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事项作出具体描述,无法提供企业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经营的全貌。
三是滥用特殊因素对利润水平进行调整。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长期滥用“开工不足、不良品浪费”等特殊因素,对企业的利润率水平进行人为调整,使企业的利润率水平达到四分位区间。同时,对于数据库中企业的筛选也存在很多的不科学因素。
内容 |
不合规之处 |
1.结构体系 |
个别报告企业没有按照42号公告要求的结构体系准备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结构体系的不合理,导致报告缺乏逻辑性和严密性。 |
2.内容 |
个别报告企业未按照42号公告要求的内容准备同期资料,还按照原来2号文内容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有的报告企业文档主要内容缺失;有的报告企业文档部分敏感内容严重弱化。 |
3. 管理层汇报对象披露 |
多数报告企业存在不按文件要求提供报告单位管理层汇报对象和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信息。 |
4. 所属行业发展概况披露 |
个别报告企业没有所属行业发展概况介绍,个别报告企业提供的行业发展概况都是外网查询下载的多年前的介绍,严重缺乏时效性和可参考性。 |
5. 价值贡献因素说明 |
部分报告企业不能明确地区分和举证出对企业实现利润的贡献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和贡献程度的说明更是寥寥无几。 |
6. 运营模式的说明 |
各个报告主体对运营模式的说明千差万别,主要原因是各报告主体对运营模式的理解和披露的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缺乏一致认可的分析说明模式和方法。 |
7. 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财务分析 |
按照公告要求,报告企业需要披露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但由于实务中,企业基本上不对不同类型业务或不同产品做单独的财务核算。按照不同类型业务或产品分别披露财务状况,需要做单独的统计分析,成本较高,因此,多数企业的报告中均缺失该部分内容。 |
8. 关联关系披露 |
个别报告企业关联关系未按照文件要求披露,尤其涉及个人关联方时,披露的信息相对简单;个别报告企业规避关联方税负状况及关联方年度变化情况。 |
9. 关联交易描述 |
个别报告主体关联交易的描述较简单,距离文件规定的准备要求较远;个别报告企业对关联交易类型的划分不准确,对金融资产转让和融通资金依然存在概念混淆的问题。 |
10. 关联交易流程披露 |
部分报告企业对关联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说明不够清楚;多数报告企业对关联交易信息流、物流及资金流的概念把握不准。 |
11. 关联交易定价影响要素的分析 |
这部分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对定价的影响,涉及的成本节约及对定价的影响,涉及的市场溢价及对定价的影响三部分内容,多数企业的报告中回避了上述内容的分析和披露,部分报告企业只对上述三因素进行理论说明阐述,未对上述三因素对定价的影响进行分析。 |
12. 分部财务分析 |
个别报告企业未对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进行说明,未明确哪些因素是公司帐载并能直接归集的,哪些因素是公司账簿未记载需要按照合理比例划分的,对需要按照合理比例划分的因素,未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
13. 功能风险及资产分析 |
部分报告企业对其关联交易部分的功能风险及资产分析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部分报告企业功能风险分析部分与报告中的各职能部门设置及雇员数量的披露相互矛盾,尤其体现在研发和销售上。 |
14. 功能风险定位 |
部分报告企业没有对本企业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风险进行总结定位;部分报告企业对本企业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风险总结定位不准确,导致后述的可比性分析出现连带错误。 |
15. 价值链分析 |
各个报告主体的价值链分析差异很大,质量参差不齐,尚未对价值链的分析程序、方法形成统一的方法论。 |
16. 对外投资情况披露 |
这部分内容是新规对本地文档的新增内容要求,但个别报告企业未对报告主体报告年度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单独披露。 |
17. 关联股权转让披露 |
这部分内容是新规对本地文档的新增内容要求,但个别报告企业未对报告主体报告年度的股权转让情况进行单独披露。 |
18. 被测试方选择及理由披露 |
多数报告主体未按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42号公告要求对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进行合理的分析说明,而是自动将被测试方默认为报告企业。 |
19.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理由说明 |
个别报告企业只披露报告中本次验证分析使用的转让定价分析方法,未按照要求对其他方法的不适用性进行分析和说明。 |
20. 转让定价方法适用的指标选择 |
个别报告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下的指标选择未做分析说明,个别报告企业选择的指标未考虑和消除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存在严重的指标选择错误。 |
21. 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分析说明 |
个别报告企业对可比性分析需要考虑的五大因素分析说明不完整不透彻,直接影响后面可比企业的筛选质量。 |
22.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披露 |
实务中,无论查找的所谓可比信息是内部可比第三方交易信息还是外部可比第三方交易信息,这些信息与报告主体的信息相比都存在数据口径是否一致,执行的合同条款是否有差异,面临的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是否一致等问题,因此,42号公告要求报告主体需正视上述差异,并要求对需要调整的重大差异实施调整,以确保样本量的可比性和可比性分析的有效性,但非常可惜的是绝大多数报告主体均未对上述差异进行分析说明及更鲜有调整。 |
23. 样本量的选择 |
一些报告主体样本量的选择具有明显的结果导向,为证明报告主体年度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的合理性,样本量的选择体现出较大的人为的主观随意性,这在行业代码的选择、地域的选择、数据完整性、数据连续性的选择上均有明显的体现。 |
24. 特殊因素分析 |
实务中,如果受控交易的价格或利润低于查找到的可比企业独立交易的值域,报告主体应有机会提出论据表明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报告主体实施特殊因素分析。针对于出现受控交易的价格或利润低于查找到的可比企业独立交易的值域的情况,个别报告主体的特殊因素分析,只提供定性说明,不提供量化分析;个别报告企业的量化分析中提供的数据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可靠性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