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总近日公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公告》明确,《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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