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相关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向主管部门报送。《办法》规定,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中光电督查: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地区、敏感行业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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