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总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迎燕路70号(原同里宾馆)
联系电话:0512-63414422
传真号码:0512-6302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