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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8-01-25 15:11:00点击次数:4951次
 

近日,税总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183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

(编辑:hua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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