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税务研发加计扣除团队根据对政策的理解和过往经验,开设研发加计扣除专题篇,共五期,上一期我们对研发活动税收优惠进行了汇总,本期的主题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三大判定”。202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正式开启,如何判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可依次参考享受主体、享受载体、享受范围进行判定。
享受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身份: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非核定征收)
3. 会计核算:健全(有人-必须配备专业的、有资质的财务会计人员;有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如实设立登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提示“研发与生产经营共同费用分摊依据不合理,则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制度-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会计内控制度)
4. 收入占比: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烟草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含)以下——研发投入对应年度每年测算享受载体判定
即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考虑研发活动成功、失败,不考虑研发模式(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企业可依次根据研发活动三大特点判定其是否属于享受载体。
1. 不属于以下几种活动之一
· 企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 活动目标特性
· 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基本规律、原理研究)
· 为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可能用途,或确定实现特定和预定目标的新方法)
· 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利用从科学研究、实际经验中获取的知识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知识,开发新的产品、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3. 活动持续且系统性
活动具有周期性,且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
1.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享受范围
基于账面已核算的研发费用,具体可加计扣除范围包含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存在跨年度冲减);折旧费用(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等七大费用支出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委托研发
享受范围指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3. 特别说明
当研发支出计入利润表(费用化或资本化的折旧摊销),且属于可税前扣除范围,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上述三项判定后,确定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再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力度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
1.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 150%税前扣除
· 175%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委托研发
·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按当年实际支付金额80%加计扣除
· 委托境外外部机构,按当年实际支付金额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低确定加计扣除金额
委托境外个人,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