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办理注销,税务审核时产生争议,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薄印花税?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那么认缴的注册资本是不是记载资金帐薄上的“实收资本”呢?
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有些税务同志即据此认为,股东认缴的资本没有实际缴纳,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就是股东欠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款,就应当根据上述会计要求,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全得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那么认缴资本而未实际缴纳的需要做帐务处理吗?如果做帐务处理,如上处理对吗?
我们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那么其他应收款这种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规范的用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呢?我们再来查阅《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所规定的债权转股权,系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原来如此,比如乙欠甲的钱,乙还不了钱,则双方进行债务重组由乙增发自身股权用于偿付欠甲的钱,则乙作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贷:股本或实收资本,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如果乙欠甲的钱,甲要对丙增资,甲是否可以用对乙的债权作为财产对丙进行增资呢?
即对于甲而言,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应收款—乙,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则是借其他应收款—乙,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于债务人乙而言无非换了个债主,借其他应付款-甲,贷其他应付款-丙,
行不行得通呢?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答记者问的解释上明确表示,该办法中的债权转股权“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
水落石出,认缴资本压根不属于公司法规范的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也不属于会计上的资产,不需要作会计处理,否则吹个牛皮,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吹个10个亿,右边所有者权益高达10个亿,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从何谈起?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会计上都不需要作处理的认缴资本,又何来的资金账薄印花税了?
链接:资金账薄印花税减半征收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