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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工作人士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如何纳税还得看税收协议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5 14:10:00点击次数:4936次字号:T|T
本次修改个税法,将原来满365天境内居留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改为183天。多个港籍朋友担忧这个新规对他们会造成影响。

但实际对于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并非由我国个税法最终确定,而是由税收协议(或安排)来确定的。因此,无论个税法有无修改该项认定标准,对于已经签署了税收协议(或安排)缔约国(地区)而言,不影响居民纳税人的最终认定。为了解惑,谨撰此文围绕跨境工作人士并由此取得工资、薪金的三方面困惑稍作解析:一、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二、征管权的分配;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 居民纳税人的最终认定依据税收协议(或安排)

对于居民纳税人的认定,税收协议有4项认定规则,术语叫“加比规则”,意思是,依次顺序地使用该4项规则进行认定,前项规则优于后项,只有在前项规则无法起作用时,方可使用后项规则予以判断,分别是:永久居住地(为长期居住而租入或买入的房产,非用于短期旅游或商务考察。因此仅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是无法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重要利益中心(个人、家庭、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等因素)、习惯性居处(停留时间长短)、国籍。据此,港澳人士即便经常往来内地也不用担心被认定为是内地居民纳税人,内地人士经常往来港澳也不要妄想被认定为是对方居民纳税人。

二、 征管权的分配依据依然是税收协议(或安排)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征税,除非构成一个法律事件的全部因素都发生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否则双边是要分享税收利益的。以下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十二》受雇所得解释的总结:

举例来说,除非一个港澳籍人士(境外居民纳税人),在香港工作(劳务发生在境外,或不超过183天的短期入境且不构成常设机构),由港澳或其他外国公司支付给他工资、薪金、补助等(所得发生在境外),则中国内地无权对他/她征税。上述情形有一项不满足,也就是说构成法律事件要素在境内外发生了不可容忍的流动(虽然不严肃,但便于理解,只有体现在时间方面的短期入境是可容忍的),那么双边将共享税收利益。此时,税收协议将对征管权利进行分配。
*这里提到的“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内容中非常复杂的一项内容。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并非需要构成境内实体或需要一个办公场所,即便跨境工作人士只是与内地有一些业务方面的往来,但如果在境内发生了合同谈判、合同签署等,都是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一旦构成常设机构,跨境工作人士即便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也将会被视为来源于常设机构的境内的所得。对避免构成常设机构要抱十分地小心谨慎。

综上,在双边有签署税收协议(或安排)的情况下,对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以及征管权利的分配,是由税收协议规定的。而我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在:①没有税收协议时,作为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依据;②依据税收协议(或安排)享有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管权时,与其他国内税收政策一起作为应纳税款的计算和征管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国内税收政策

港澳人士跨境工作,按照税收安排,他/她仍然将是港澳税收居民,但他/她若入境超183天或境内给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补助等)或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构成法律事件要素在境内外发生了不可容忍的流动,税收协议将赋予中国内地以税收征管权利。此时,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国内税收政策,总结如下:

1、 长期入境(超过183天),突破了忍让阈值。则无论其取得的所得发生在境内或境外,都将被全部加总,按照内地个人所得税法来计算税额,最后将该税额分配至境内停留期间来计算最终应纳税款((需说明的是,按照旧个税法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给予了长期入境365天至5年期间的非税收居民以税收优惠,即对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目前尚未确定是否修改和沿用,就该项政策目前而言,是否沿用和修改尚有不确定,但中国税务官员在答记者问时有对此进行专项安排的意思表示,本文下面的举例考虑该政策的沿用,即在一个纳税年度长期入境,临时性的(累计少于90天)的离境不视为离境)。

2、 虽短期入境,但居然取得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或在此期间居然代表你的境外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这只是构成常设机构的一种形式),则不能容忍,定被征税。考虑到入境时间不长,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就是在第1项的计算基础上,再加权境内收入对总收入的占比。
为了方便理解,上个栗子:

eg:港籍小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依然经常来内地跑业务,他的职责是只洽谈业务但不代表公司谈判和签署合同。小张早来晚归,其中10月入境22天折算成当月境内停留期间为11天(小张每天往返,即便当天多次出入境均按半天折算境内工作期间,以下计算要用到这个境内工作期间)。因为小张在境内没有永久居住地,他仍然是香港居民纳税人。

情况1:他今年待在内地的时间加总有200多天。他所在的香港公司每月支付他5万元港币的月薪。因已超过183天但不满5年,内地将对其境内停留期间的境内支付的部分征税:
10月应纳税额=0元

情况2: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他不在内地的时间每年累计分别都不超过90天,因此:

    ①若他在2023年期间在内地的时间加总超过183天。他所在的香港公司每月支付他5万元港币的月薪。因已超过5年,内地将对其境内停留期间的境内外全部所得征税:

10月应纳税额=((5万-5000元)*30%-4410)*11/31=3225.48元

    ②若他在2023年期间在内地的时间加总不超过183天,则再次属于短期临时入境,仅对内地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重新计算5年期间。
10月应纳税额=0元

情况3、他今年待在内地的时间不到100天,他所在的香港公司每月支付他4万元港币的月薪,深圳子公司支付给他1万元/月的补助。因虽未超过183天,但由于取得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内地将对其境内停留期间取得的境内所得征税:
10月应纳税额=((5万-5000元)*30%-4410)*11/31*1/5=645元

情况4、他今年待在内地的时间不到100天,他在某一写字楼租了一个办公室供商务谈判所用,他所在的香港公司每月支付他5万元港币的月薪。因虽未超过183天,但由于在境内租了办公室,他在境内的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其虽在境外取得的所得,但仍被视为来源于境内,内地将对其境内停留期间的该部分被视作的境内所得征税。

10月应纳税额=((5万-5000元)*30%-4410)*11/31*5/5=3225.48元

现实远比举例精彩,而且不同的税收条约各有安排。跨境税收本就是十足复杂,同时考虑到新个人法对原某些针对非居民个税征收的政策文件会存在进一步修订的影响,本文仅以较为常见及政策较为确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析。

参考依据涉及: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十二>》
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