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基、税率、税负
更新时间:2018-05-23 10:55:00点击次数:4548次字号:T|T
增值税不时成为热点问题,对许多流行的观点,有不同的认识。本文以一般纳税人为例,结合自己对增值税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谈点个人的浅见。包括以下问题:
一、增值税的税基与进项税抵扣
(一)税基与征税对象
(二)增值额的构成
(三)人工成本不得抵扣
(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五)税额的计算符合一般原理
二、增值税率降低的影响与对策
(一)价内税与税率降低的影响
(二)价外税与税率降低的影响
(三)税率降低的对策
三、增值税的税负与留抵退税
(一)税负的概念禁不起推敲
(二)税负越高可能越好
(三)留抵退税对纳税人的影响
(四)留抵退税导致的退税与征税矛盾
一、增值税的税基与进项税抵扣
对税基的认识,直接影响对抵扣问题的认识。与税基有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
(一)税基与征税对象
税基与征税对象是两个概念。
任何税种,都有征税对象,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不同,是税种与税种的本质区别。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任何税种计算应纳税额,都是计税依据和税率的乘积。计税依据也就是税基,计税的基数。
许多税种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比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增值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所得额。但有的税种不一致,比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但是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租金。
(二)增值额的构成
增值额分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
仅从基本原理分析,增值额是新创造的价值,就是商品价值构成C+V+M中的V+M,也就是工资加利润。
但是增值税规定,利息支出等不得抵扣进项税,法定的增值额,大于理论的增值额。
(三)人工成本不得抵扣
某些人工成本占比较高的企业,抱怨因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导致税负加重。其实,由于人工成本是增值额的组成部分,人工成本是不抵扣进项税的,也不能通过扣减销售额的方式,变相抵扣进项税。如果人工成本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就变成所得税了,所得税的所得额,是不包括人工成本的。
(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从理论上分析,除了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外,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支出,都应该抵扣进项税。
当然,增值税的法规,规定了利息等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纳税是依法纳税,不是依理纳税,税法怎么规定,就应怎么执行。
(五)税额的计算符合一般原理
任何一个税种税额的计算,都是计税依据与税率的乘积,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额的计算,似乎不是。其实,并没有违背一般原理,只是一种变形。通过下面的推算,就可以看出来。
应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税率-购进支出*税率
=(销售收入-购进支出)*税率
=增值额*税率
二、增值税率降低的影响与对策
增值税的税率由17%下调到16%,由11%下降到10%,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需要正确认识税率调整的影响。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简单理解,就是给国家缴的多,自己剩的就少。也就是说,判断税收政策调整对纳税人的影响,最终应该是看对利润的影响。税率高低,对纳税人的影响是好是坏,价内税和价外税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一)价内税与税率降低的影响
增值税是价外税,这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不含税的价格计算,如果价格含税,就换算成不含税价。
如果是价内税,税率调整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利润。在含税销售价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率有收入增加效应。在含税购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率有成本增加效应。
假定A公司的购进和销售都是含税价。购进价格117元,销售价格234元。如果税率是17%,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收入是200元,成本是100元,毛利是100元。
如果税率降低到16%,则:
收入是201.72元,成本是100.86元,毛利是100.86元。
税率下降,导致收入增加,成本也增加,但是收入增加多,毛利增加0.86元。
(二)价外税与税率降低的影响
如果是价外税,则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仍用上面的例子:
A公司的购进和销售都是不含税价,税率是17%。购进价格100元,进项税是17元,销售价格200元,销项税是34元。如果税率是17%,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收入是200元,成本是100元,毛利是100元。
如果税率降低到16%,则:
销售收入还是200元,销项税是32元,购进成本还是100元,进项税是16元,毛利还是100元。
在价外税的情况下,税率调整,不影响收入和成本,毛利不变。所以,税率调整对纳税人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三)降低税率的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购进和销售一直是价外税,降低税率没有影响,也无所谓对策。
如果是价内税,由于对成本和收入的影响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销售价格,应争取按照原含税价开具发票,享受税率下降的收入增加效应。以上面的A公司为例,在含税销售价格是234元时,如果税率是17%,则收入是234元。在税率降低到16%时,如果还是234元,则收入是201.72元。如果含税价降低到232元,则收入还是200元,没有下降,但是没能享受税率下降的收入增加效应。
购进价格,应争取降低购进含税价格,保证自己的成本不增加,避免成本增加效应。以上面的A公司为例,在购进含税价117元,税率17%时,购进成本是100元,对方收入是100元。在税率降低到16%时,含税价应降低到116元,这样自己的成本和对方的收入,都还是100元。如果还是支付117元,则自己的成本和对方的收入,都变为100.86元,自己增加的成本,变成对方增加的收入。
三、增值税的税负与留抵退税
增值税的税负,可能是误区最大的一个问题。
(一)税负的概念禁不起推敲
尽管税负的概念一直是热点,但是增值税税负的概念禁不起推敲。因为,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的,既然是消费者负担的,纳税人不是负税人,算税负,有多少意义呢?
增值税确实是消费者负担的,下面的例子,就可以说明:
假定货物自生产到消费不同阶段的价格是:
生产企业A公司,假定进项税是0,销售价格100元,销项税17元,缴纳增值税17元。
批发企业B公司,购进价格100元,进项税17元,销售价格200元,销项税34元,缴纳增值税17元。
零售企业C公司,购进价格200元,进项税34元,含税零售价格351元,不含税价格300元,销项税51元,缴纳增值税17元。
三个纳税人共缴纳增值税51元,这51元恰恰是零售环节的销项税。所以,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的,因为消费者不能再将税负转嫁。
(二)税负越高可能越好
一般理解,税负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越不好,所以一直强调降低增值税的税负。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增值税的税负计算公式是:
税负=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
也就是在不含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额越大,税负越重。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利润比税负重要,如果税负越重,利润越大,那就欢迎税负加重。
假定A公司和B公司生产销售同样的货物:
A 公司购进价格100元,进项税17元,销售价格200元,销项税34元,应纳税额17元,税负是8.5%。
B公司购进价格150元,进项税是25.5元,销售价格也是200元,销项税是34元,应纳税额8.5元,税负是4.25%。
A公司的税负比B公司高出一倍,但是A公司的毛利是100元,B公司是50元。税负重的,毛利大。之所以出现这种效果,就是因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增值额大,尽管纳税多,但是毛利也大,与个人所得税一个道理。
(三)留抵退税对纳税人的影响
有留抵税额,纳税人应纳税额是负数,税负似乎是0。有些行业可能要享受留抵退税的政策,集成电路行业已经有这种优惠。但是留抵退税,并不能正真减轻纳税人的税额,只是将以后缴纳的税额,提前到现在缴纳,当然,如果退的多,缴的少,退税可以减轻现金流压力。
假定A公司2018年1月底有留抵税额100万,2月当期发生进项税30万元,2月份的销项税额是80万元。
如果没有留抵退税,则2月份应纳税额是-50万,不用缴纳增值税,还有50万的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80-(100+30)=-50万
如果留抵税额100万在2月份退给A公司,则A公司2月份缴纳增值税50万,没有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80-30=50万
所以,留抵退还的增值税,以后还是要缴回去。留抵退税,只是缓解了一下现金流的压力。
(四)留抵退税导致的退税与征税矛盾
留抵退税的难处在于对有关的税局和地方利益影响,有点不公平。
假定A公司在山东,留抵税额100万,要退还,只能是A公司在山东的主管税局退还。但是,与A公司这100万对应的销项税,十有八九是其他地方给A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公司的,假定是在山西的B公司,也就是这100万的增值税缴纳在山西,却由山东的税局退税,退税与征税不在一个地方,导致两地税局和地方财政的矛盾。
处理好征税与退税的利益矛盾,也许是执行好这一政策的关键。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