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动用企业资金为员工购买房屋。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此,税务机关明确表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什么品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
企业对个人进行实物性质的分配应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区分3种情形适用不同个人所得税品目征税。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1:
A公司性质为合伙企业。2017年初公司合伙人之一的张某,以其妻名义向企业借款18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张某的妻子名字。由于其妻名义向企业借款2017年度终了后未还给A公司,请问对张某的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析: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已明文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凡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不论个人是否将房屋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都要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A公司为合伙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以妻子名义向A公司借款180万元用于购房,且年度终了未归还该笔借款,可视为企业对张某的利润分配。因此,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2:
王某是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7年1月,王某以B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为其母亲购买住房一套,产权登记为其母亲,并供其母亲居住,共计花费800万元。
分析:王某作为股东,以B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为其母亲购买房屋,应视为B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财税〔2008〕83号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购房花费金额800万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购房金额800万元×20%=160万元。该笔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B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缴。
企业为个人购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按照什么品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来源:《中国会计报》5月4日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