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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个别性问题
更新时间:2018-04-19 16:17:35点击次数:4678次字号:T|T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个别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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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

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

问题59: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搬迁收入确认及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税务处理

[答复意见]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 2018.1.3

二、政策性搬迁中的扣除凭证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明确,政策性搬迁中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此类支出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开具发票,所得税申报中应如何掌握搬迁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

扣除凭证问题把握要点:

Ø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

Ø    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过错责任原则

Ø    决定能否扣除

Ø    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目前参照原《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Ø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Ø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Ø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Ø    完税凭证

Ø    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网络红包、拆迁补偿等)

标注:【大力税手笔记补充】执行力度比较强,凭票完税的理念。关于合法有效凭据,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我们观点,即使业务发生是“真实的”——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谁能够证明?企业当事方提供一些证据,我们作为第三方如何证明“真实性”?从谨慎角度来讲,我们认为有票的才能证明真实,最终裁判权归属于“法院”,其它人很难采信,因此强调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江苏国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非官方渠道)

2、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该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可由合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浦东国税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4.6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发布时间:2011-04-06

3.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当年(年度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江西地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三十六、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七、如果企业搬迁后转换经营方向,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八、如果企业取得搬迁收入后暂时不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1月9日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21、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发生当年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年度时作为搬迁支出处理?

答: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归并到搬迁支出进行处理,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与搬迁收入进行汇总清算。

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1.3.2

四、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的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如能清晰核算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拆迁成本、费用等,可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