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度未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3月,我公司取得了入库登记编号。那么,在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我公司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由于你企业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时间属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可以在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