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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札记之——如何认定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更新时间:2018-03-09 09:07:54点击次数:4404次字号:T|T

何为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至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已从单看资产负债表的初级阶段,发展到结合分析利润表的中级阶段,再到结合分析现金流量表的现行阶段。债务人企业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只要存在现金流量不足以清偿的程度,且不具备通过继续经营增加现金流量进行清偿的能力,即可判断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以维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贬损和流失。当然,对于债务人企业是否有能力有机会扭亏为盈,转危为安,更多的是商业判断,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引导申请人与债务人企业和解,也可以通过与债务人企业所在地辖区政府的沟通尝试司法外和解、重组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破产非儿戏,一旦受理,程序难以逆转,如稍有差池,对债务人、债权人都可能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失,应慎之又慎。因此,对于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法院是否应裁定受理,笔者的常规做法是:一、调取债务人企业工商资料全档,包括设立和变更登记情况、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验资和增资报告、近年年检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分析债务人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年经营状况、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有潜在不稳定因素;二、调取债务人企业涉诉涉执案件数量、类型、标的,以分析债务人企业的基本负债情况、资产状况、是否属于无产可破企业、是否具备引导申请人与债务人企业协商的可能、是否具备和解或重整可能;三、通过查询诉讼、执行卷宗、工商档案以及通过询问原审理、执行承办人或辖区政府相关人员等方式,尽可能确保破产申请材料的送达,保障债务人企业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四、通过查询淘宝司法网拍进程或询问执行承办人,了解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是否已经或者即将进入执行拍卖阶段,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向其释明如受理其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导致拍卖终止的后果及影响,听取其对此的相关意见,以充分保障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五、如果债务人企业对破产申请提出书面异议,尽可能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诉辩方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和是否愿意和解的意愿,以作出暂缓处理亦或径行依法裁判的决定。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