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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角度丨七类执业问题分析和监管案例
更新时间:2018-03-08 09:02:00点击次数:3718次字号:T|T

 


执业问题分析


2017 年,上海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统一部署以及日常监管中关注到的情况,对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关注到事务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七项主要问题:


1.对自身执业问题认识不到位、整改力度不足。


未对照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客观审视和查摆自身存在的执业问题及成因,甚至存在为规避自身审计责任,无理抗辩检查事实的情况,如否认检查事实但未提供相关支持证据,补充提供的证据与申辩理由自相矛盾,违规增补或篡改已归档审计底稿等,有违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诚信、客观和公正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由于对自身执业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导致部分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以前年度被监管检查发现的执业问题重复出现、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2.独立性问题突出。


一是执业人员投资行为不当。个别执业人员及近亲属违反规定买卖所审上市公司股票,部分执业人员违反事务所规定买卖股票且未及时申报。


二是业务收费不当。如,IPO 审计业务约定书存在或有收费条款(如约定公司上市后事务所获取奖励,或约定尾款在完成资金募集后收取导致实际收费取决于 IPO 最终结果),审计项目收费较低导致审计资源投入明显不足。


三是定期轮换不符合要求。如签字会计师为同一上市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超过 5 年未轮换,或满 5 年被轮换后未满 2 年又轮回。


四是对审计与咨询服务的独立性冲突识别和处理不当。如,审计项目组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务及内控等咨询服务,未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关键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不完善。


一是业务承接不规范。如个别事务所分所与非证券资格事务所违规签署证券业务合作协议;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或在现场审计开始后甚至审计报告日后签署。 


二是业务执行和复核程序不到位。部分注册会计师签署证券业务审计报告数量较多,但审计工时特别是外勤工时记录极少,其勤勉尽责存疑。部分复核过程记录未充分留痕。


三是审计报告不规范。如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强调事项相关内容未督促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非标意见对财务影响的量化或说明不足。


四是审计底稿归档不及时。部分审计底稿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日后 60 天内归档。 


4.新三板审计执业质量较低。


部分事务所存在过分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承接与审计资源不匹配的业务量、违规降低审计执业标准等情况,导致未充分识别和评估新三板审计执业风险,未有效执行关键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存在明显偏差。具体至项目,部分事务所未充分识别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在公司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的情况下,仍同意其根据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新三板年审期间重大错报应识别而未识别,直至新三板企业申请 IPO 期间大面积追溯调整以前挂牌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未充分关注关联方大额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专项审核报告中充分、恰当披露相关情况。 


5.对异常迹象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如未对集中度较高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潜在关联关系保持应有警觉;未充分关注贸易企业货权转移证明等关键审计证据的真实性;未充分关注部分会计凭证无原始凭证、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政策不符、政府补贴收入未获取经政府审批补贴文件等审计证据异常情况;未针对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6.关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不到位。直接使用评估报告的结论,未评价评估结论恰当性,未分析评估假设、关键参数和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二是函证执行不到位。未对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执行函证;函证由被审计单位代为寄出,未关注发函地址与公开信息搜寻方式获取地址或与回函地址不符的情况,函证连续多年发出未收回未追查原因;未关注回函无原件、无回函信封、不同函证方共用一个回函信封、无亲函方身份证明等异常情况;对于异常回函和回函存在差异的情况简单依赖上市公司内部材料或管理层的解释,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有效实施未回函替代程序等。


三是存货监盘执行不到位。未合理评价管理层存货管理的有效性,未记录实物监盘单位与账面数量单位转换过程、以管理层账面记录代替监盘结果,未执行存货仓库账与财务账核对,未对监盘日至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数量变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记录、汇总、分析存货监盘差异等。


7.内控审计流于形式。


如未充分了解和测试重要内控流程,直接执行实质性测试;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内控流程与实际情况不符;关键控制点测试覆盖度不足,控制测试样本选取不合理;未关注审计底稿已反映的内控偏差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内控缺陷的整改测试针对性、样本量、有效运行时间不足,对于被审计单位重大内控缺陷,在未充分执行整改有效性测试的情况下即发表了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

审计监管案例

案例一:


A公司是主营有色金属贸易和风力发电的主板上市公司。2016 年度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对有色金属贸易业务真实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识别和评估公司有色金属贸易业务上下游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其集中大额交易的影响。审计底稿中记录的部分上下游企业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存在关联,部分上下游企业函证地址一致或极为接近,审计时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并分析判断相关交易商业实质。二是未充分了解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流程,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购销合同、提货单和资金收付单据等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有效性风险及其影响。


 (2)对风电电价补助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确认的风力发电收入中包含财政通过电力公司向公司预计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助收入。截至审计报告日,该风电项目尚未获取国家财政补助审批文件,也未体现在财政部已公示的补助目录中,该补助收入尚未与电力公司实际结算或开票,电力公司在询证函中未对该补助予以确认,审计底稿未见对该补助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判断依据。


案例二:


B 公司是主营机械零件生产和销售的中小板上市公司。 


2014 年,B 公司向 H 自然人夫妇收购了与其主营业务无直接相关的 N公司 100%股权,同时签订业绩承诺协议。2015 年 H 自然人夫妇受让B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股权成为 B 公司实际控制人。N 公司 2014 年至2016 年连续三年的业绩承诺完成度均为 105%。L 事务所 2016 年度首次承接该审计项目,2016 年度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商誉减值测试执行不到位。B 公司 2014 年收购 N 公司时形成大额商誉,审计时对于该商誉的减值测试仅依赖 B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未评价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复核评估方法和参数设定的合理性,未关注 N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折现率等设定不谨慎的情况。 


(2)未充分关注 N 公司销售毛利率增加的合理性,未对营业成本确认完整性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3)未充分关注 N 公司在营业收入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以及代理销售回款较慢的原因,未充分考虑期末应收账款的逾期和减值风险。 


(4)未关注 N 公司收入确认证据的异常情况(如合同审批日晚于发货指令日或实际送货日,发货指令日晚于实际发货日,验收期间短且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实际送货日晚于约定验收日,竣工确认单无验收意见及签字等)并分析原因。


 (5)在首次承接 B 公司审计业务的情况下,期初余额函证发函率较低,未分析期初余额函证回函率较低原因,也未有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案例三:


C 公司主营医药产品生产销售,2014 年度新三板挂牌,2016 年度申报 IPO。L 事务所执行 C 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IPO 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并在执行 IPO 审计时,对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差错更正。同时,C 公司在申报 IPO 过程中,由于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和留存危险废弃物不合规等问题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4年度和 2015 年度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未发现外销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2014 年和 2015 年审计底稿中存在收入跨期问题的样本金额占总样本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和 40%,审计时未关注上述样本的异常情况,也未提出审计调整。 


(2)未关注其他应付款明细中包含与个人大额收支往来记录,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3)未有效执行关键内部控制的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部分循环未选取同一样本执行穿行测试,关键控制点测试不充分,部分样本实际选取数与计划数不一致,未记录控制测试过程等。 


(4)C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留存量较大,但未确认相关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也未作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审计时未充分关注相关或有事项披露的充分性。


执业问题分析


2017 年,上海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统一部署以及日常监管中关注到的情况,对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关注到事务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七项主要问题:


1.对自身执业问题认识不到位、整改力度不足。


未对照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客观审视和查摆自身存在的执业问题及成因,甚至存在为规避自身审计责任,无理抗辩检查事实的情况,如否认检查事实但未提供相关支持证据,补充提供的证据与申辩理由自相矛盾,违规增补或篡改已归档审计底稿等,有违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诚信、客观和公正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由于对自身执业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导致部分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以前年度被监管检查发现的执业问题重复出现、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2.独立性问题突出。


一是执业人员投资行为不当。个别执业人员及近亲属违反规定买卖所审上市公司股票,部分执业人员违反事务所规定买卖股票且未及时申报。


二是业务收费不当。如,IPO 审计业务约定书存在或有收费条款(如约定公司上市后事务所获取奖励,或约定尾款在完成资金募集后收取导致实际收费取决于 IPO 最终结果),审计项目收费较低导致审计资源投入明显不足。


三是定期轮换不符合要求。如签字会计师为同一上市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超过 5 年未轮换,或满 5 年被轮换后未满 2 年又轮回。


四是对审计与咨询服务的独立性冲突识别和处理不当。如,审计项目组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务及内控等咨询服务,未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关键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不完善。


一是业务承接不规范。如个别事务所分所与非证券资格事务所违规签署证券业务合作协议;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或在现场审计开始后甚至审计报告日后签署。 


二是业务执行和复核程序不到位。部分注册会计师签署证券业务审计报告数量较多,但审计工时特别是外勤工时记录极少,其勤勉尽责存疑。部分复核过程记录未充分留痕。


三是审计报告不规范。如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强调事项相关内容未督促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非标意见对财务影响的量化或说明不足。


四是审计底稿归档不及时。部分审计底稿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日后 60 天内归档。 


4.新三板审计执业质量较低。


部分事务所存在过分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承接与审计资源不匹配的业务量、违规降低审计执业标准等情况,导致未充分识别和评估新三板审计执业风险,未有效执行关键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存在明显偏差。具体至项目,部分事务所未充分识别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在公司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的情况下,仍同意其根据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新三板年审期间重大错报应识别而未识别,直至新三板企业申请 IPO 期间大面积追溯调整以前挂牌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未充分关注关联方大额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专项审核报告中充分、恰当披露相关情况。 


5.对异常迹象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如未对集中度较高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潜在关联关系保持应有警觉;未充分关注贸易企业货权转移证明等关键审计证据的真实性;未充分关注部分会计凭证无原始凭证、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政策不符、政府补贴收入未获取经政府审批补贴文件等审计证据异常情况;未针对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6.关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不到位。直接使用评估报告的结论,未评价评估结论恰当性,未分析评估假设、关键参数和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二是函证执行不到位。未对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执行函证;函证由被审计单位代为寄出,未关注发函地址与公开信息搜寻方式获取地址或与回函地址不符的情况,函证连续多年发出未收回未追查原因;未关注回函无原件、无回函信封、不同函证方共用一个回函信封、无亲函方身份证明等异常情况;对于异常回函和回函存在差异的情况简单依赖上市公司内部材料或管理层的解释,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有效实施未回函替代程序等。


三是存货监盘执行不到位。未合理评价管理层存货管理的有效性,未记录实物监盘单位与账面数量单位转换过程、以管理层账面记录代替监盘结果,未执行存货仓库账与财务账核对,未对监盘日至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数量变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记录、汇总、分析存货监盘差异等。


7.内控审计流于形式。


如未充分了解和测试重要内控流程,直接执行实质性测试;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内控流程与实际情况不符;关键控制点测试覆盖度不足,控制测试样本选取不合理;未关注审计底稿已反映的内控偏差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内控缺陷的整改测试针对性、样本量、有效运行时间不足,对于被审计单位重大内控缺陷,在未充分执行整改有效性测试的情况下即发表了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

审计监管案例

案例一:


A公司是主营有色金属贸易和风力发电的主板上市公司。2016 年度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对有色金属贸易业务真实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识别和评估公司有色金属贸易业务上下游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其集中大额交易的影响。审计底稿中记录的部分上下游企业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存在关联,部分上下游企业函证地址一致或极为接近,审计时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并分析判断相关交易商业实质。二是未充分了解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流程,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购销合同、提货单和资金收付单据等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有效性风险及其影响。


 (2)对风电电价补助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确认的风力发电收入中包含财政通过电力公司向公司预计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助收入。截至审计报告日,该风电项目尚未获取国家财政补助审批文件,也未体现在财政部已公示的补助目录中,该补助收入尚未与电力公司实际结算或开票,电力公司在询证函中未对该补助予以确认,审计底稿未见对该补助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判断依据。


案例二:


B 公司是主营机械零件生产和销售的中小板上市公司。 


2014 年,B 公司向 H 自然人夫妇收购了与其主营业务无直接相关的 N公司 100%股权,同时签订业绩承诺协议。2015 年 H 自然人夫妇受让B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股权成为 B 公司实际控制人。N 公司 2014 年至2016 年连续三年的业绩承诺完成度均为 105%。L 事务所 2016 年度首次承接该审计项目,2016 年度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商誉减值测试执行不到位。B 公司 2014 年收购 N 公司时形成大额商誉,审计时对于该商誉的减值测试仅依赖 B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未评价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复核评估方法和参数设定的合理性,未关注 N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折现率等设定不谨慎的情况。 


(2)未充分关注 N 公司销售毛利率增加的合理性,未对营业成本确认完整性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3)未充分关注 N 公司在营业收入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以及代理销售回款较慢的原因,未充分考虑期末应收账款的逾期和减值风险。 


(4)未关注 N 公司收入确认证据的异常情况(如合同审批日晚于发货指令日或实际送货日,发货指令日晚于实际发货日,验收期间短且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实际送货日晚于约定验收日,竣工确认单无验收意见及签字等)并分析原因。


 (5)在首次承接 B 公司审计业务的情况下,期初余额函证发函率较低,未分析期初余额函证回函率较低原因,也未有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案例三:


C 公司主营医药产品生产销售,2014 年度新三板挂牌,2016 年度申报 IPO。L 事务所执行 C 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IPO 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并在执行 IPO 审计时,对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差错更正。同时,C 公司在申报 IPO 过程中,由于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和留存危险废弃物不合规等问题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4年度和 2015 年度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未发现外销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2014 年和 2015 年审计底稿中存在收入跨期问题的样本金额占总样本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和 40%,审计时未关注上述样本的异常情况,也未提出审计调整。 


(2)未关注其他应付款明细中包含与个人大额收支往来记录,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3)未有效执行关键内部控制的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部分循环未选取同一样本执行穿行测试,关键控制点测试不充分,部分样本实际选取数与计划数不一致,未记录控制测试过程等。 


(4)C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留存量较大,但未确认相关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也未作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审计时未充分关注相关或有事项披露的充分性。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