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很多财务人员都在为跨年的发票发愁。因为会计讨论“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时,担心税局说“发票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反之,如果会计人员称“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又担心税局称“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
所谓的跨年发票
通常是指下面两种情况的发票。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文章对以下四种情况作出了讨论: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8年的;如果是2017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7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