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用户注册
繁体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中心
业务研讨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涉税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17-12-22 16:25:00点击次数:4501次字号:T|T
 

企业取得了财政性资金有的作为了不征税收入处理,作者结合案例,对不征收税收入的主要涉税风险进行全面梳理,以帮助企业减少涉税风险,供纳税人年末汇算清缴时参考适用。

风险提示1: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部门不符合规定,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风险提示2:企业没有取得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风险提示3:企业没有对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风险提示4: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适用条件,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如对企业有利则可以适用不征收税收入,如对企业不利则可以放弃选择适用不征税收入。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