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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6个文件的解析 及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9-04-01 15:55:00点击次数:5701次字号:T|T

一、文件解析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6个文件,包括1个政策文件、3个征管文件、1个服务文件和1个工作通知。下面来看一下这些文件主要内容:

1、1个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这个文件为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归纳起来主要讲了三件事:

一是明确增值税税率怎么降

  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同时,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是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3个征管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函〔201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这3个文件主要内容为: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比如,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配合改革政策,税务部门调整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税总函〔2019〕82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有关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3、1个服务文件

(税总办发〔201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这个文件主要内容为:税务总局创新集成推出20项硬举措,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

  比如:简化流程资料。对纳税人办理事项实行资料清单化管理,清单之外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税务总局制发《纳税服务规范(3.0版)》,重点修改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的报送资料、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等内容。

  再比如: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意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等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个工作日内整理推送相关业务部门快速处理并反馈,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形成闭环处理机制。

4、1个工作通知

(税总函〔201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这个文件主要内容为: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四实四硬”的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

  比如: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补丁下发后及时完成税务局端相关系统升级,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操作。对于无法通过互联网自动升级的纳税人,会同税控服务单位采取线下辅导、上门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完成升级操作。 

再比如: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

二、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过渡期合同的梳理及应对

在3月底之前分别进销两端,整理近期履行的合同,已签订、未执行的合同,以及正在谈签的合同,评估公平、合理的含税价、不含税价的“价位”,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

1.1合同已签订已部分履行

建议与供应商或客户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税率变动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进行补充约定,如原合同以含税总价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可约定为: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按现行税率16%折算为不含税价,4月1日前对已履行的按16%税率开票结算,4月1日后履行的按13%税率开票结算,合同含税总价变更为XX元。

如原合同以不含税价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可约定为:“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4月1日前对已履行的按16%税率开票结算,4月1日后履行的按13%税率开票结算。

注意:对4月1日前已履行(纳税义务已产生)的部分应及时取得或开具16%发票。

1.2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建议与供应商或客户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税率变动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进行补充约定,如原合同以含税总价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可约定为:“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按合同签订时增值税税率(16%)折算为不含税价*调整后税率(13%)计算,合同含税总价变更为XX元,双方按调整后税率(13%)开票结算。

如原合同以不含税价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可约定为:“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合同总价按照调整后增值税税率(13%)计算,双方按调整后税率(13%)开票结算。

1.3 2019年3月底前待签订的合同

建议合同中注明适用调整后增值税税率(13%),并以13%税率开票结算。

2、过渡期开票事宜

过渡期开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醒注意事项

鉴于2018年税率调整时,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开具17%税率的发票的,部分税务人员认为迟延确认收入,需缴纳滞纳金;因此,本次税率调整纳税人如在3月31日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已产生,建议尽量在3月底前开具16%税率发票。如确需在4月1日后开具16%税率发票的,应在3月份所属期做未开票销售纳税申报。

3、增值税申报表变化及填报

3.1减轻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的负担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3.2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的填报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3.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注意事项

除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余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此外,因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纳税人购买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4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填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提醒注意事项

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在具体判定时: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4、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4.1调整出口退税率时点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2出口退税率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提醒注意事项

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改革后适用税率降至13%,出口退税率仍保持13%不变。对于出口存在征退税差的企业而言,不予退税转入成本的金额变少了。退税率文库总局已通过FTP系统下发,但数据需通过擎天软件转化后才能看到各商品退税率。

4.3过渡期

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外贸公司)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如: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退税时,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又比如:2019年4月1日前购进一批原征16%退16%的货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报关出口,2019年6月30日后,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因此,该批出口货物适用13%的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5、增量期末留抵退税

5.1退税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提醒注意事项

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5.2定义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5.3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提醒注意事项

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此外,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