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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亟须专门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9-08-21 15:32:00点击次数:5490次字号:T|T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查清了,造假金额比预想要大,三年虚增营收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而仅收到相关监管部门6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这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造假金额多、处罚金额少,管理层造假手段恶劣,割了一地韭菜,可怜的是股民。”不少投资者感慨,“板子重重举起轻轻放下。”

实际上,60万元行政处罚已经是证监会在现行法律范围内的顶格惩处。业内专家表示,60万元的顶格处罚确实罚不当其“罪”,如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匹配财务造假的相应处罚,监管层在顶层设计时,要“长牙”,尤其是在新修订的证券法还未实施之前,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专门规章等方式解决财务造假处罚轻的问题。

财务造假的“罪与罚”

从曾经的白马股跌下神坛,康美药业用了不到一年时间。

经证监会查实,2016年~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康美药业虚增营收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同时,两年半时间,还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虚增资产36亿元。康美药业财务造假金额创下A股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另外,2016年至2018年,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康美药业116亿元。证监会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康美药业及22名责任人共被罚款595万元,6名责任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3人被终身禁入。

一时间,舆论哗然。对于这么一场“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只开出了60万元的罚单,被惩处主体和实际控制人行政责任如此之轻,使得“虚增收入、造假成瘾、骗取投资者信任”式的造假模式极具诱惑力,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极低的代价获取数以亿计的回报,触碰法律红线,动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根基。

其实,对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处罚,证监会的决定已囊括第193条中列举的处罚措施,而后者所被授权的罚款上限仅为60万元。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深律师虞伍指出,证监会从立案调查到做出顶格处罚时间与以往相比加速很多,显示从严治市迈出重要一步,在处罚力度方面证监会已是顶格处罚,但与投资者预期相比依然只是“罚酒三杯”,显示出修改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迫切性。

监管层也察觉到了这种巨大的不公,今年4月公开的证券法“三读”稿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罚的上限达到500万元,但和造假金额上亿相比,仍显处罚力度小。

处罚力度太轻的背后是迫切需要得到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已是目前资本市场不争的问题之一。

加大惩处并非

只能等法律修改

根据证监会表述,将持续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立体追责体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通过持续、精准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修订后的证券法何时落地,尚无时间表,后续延伸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诚信记录,追责时间周期长,震慑威力有限。

那么现阶段究竟该如何遏制财务造假者?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危害严重,蚕食广大投资者的幸福感,严重污染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法律要长出牙齿,要对上市公司失信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政策,可以用司法解释、发布专门文件等方式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今年6月28日,针对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刑事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这可以借鉴到财务造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来。”刘俊海指出,在证券法修订期间,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颁布专门文件等形式提高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立专门的规章对财务造假狠罚重罚,来弥补行政处罚低的不足。

刘俊海还建议要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上不封顶,下要保底,“最好赔10倍,最少也不能低于3倍。”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是1+3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0倍的惩罚性赔偿,只有用重典才能治乱。

虞伍表示,上市公司各种违规违法行为都有中介机构的影子,出现这些问题和他们的不专业、不独立,都有密切关系,甚至有些机构是带有合谋性质的,所以要加大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也是确保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刘俊海表示,中介机构出现乱象的一大原因是违法成本低,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把违法收益降为零、变为负数。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另一方面,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