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用户注册
繁体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中心
业内新闻
两部门明确物流企业仓储土地使用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8-06-19 14:43:00点击次数:4971次字号:T|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公告称,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