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当前税率 |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税率 |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
17% |
16% |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 |
11% |
10% |
问题 |
影响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目前仍未明确2018年5月1日起生效的新税率是以下列哪个时点为准: |
预付款项 |
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实际将于2018年5月1日后消费的货物或服务的预付款项是否可以适用于新增值税率。航空业就是一个例子,客户很可能在2018年5月1日前就预定2018年5月1日或之后的航班机票。 |
视同销售 |
如果供应商在2018年5月1日前购入了货物(且已按照17%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这些货物在5月1日之后被赠送了出去,那么就会出现在视同销售规则下,应如何确定合理的适用税率的问题。 |
销货退回 |
在2018年5月1日前售出的货物于2018年5月1日后发生退回的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冲减销货方的销项税额以及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此时冲减的税率均为17%,而非16%。但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实操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即2018年5月1日或之后新发生的货物交易是否适用于16%税率,甚至可能转变为适用于3%征收率的且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因为供应商可能已不再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了。 |
合同约定 |
当合同中增值税条款部分约定方式是价格加上增值税,则该合同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调整,以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例如只需要将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由17%变为16%即可。 |
定价 |
对于已在广告宣传中标明销售价格的企业,可能需要考虑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这些已标明的销售价格,以便让消费者获得节税的收益- 否则可能会对其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
年度标准价目表 |
某些行业的供应商在每年伊始都会拟定或列示本年度的产品价格,例如标准价目表。 |
存货 |
企业可能面临存货在购进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而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售出时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情况。 |
折扣 |
通常情况下,数量或价格折扣适用于抵减下一单销售交易或销售账单的金额,而非直接抵减当前的交易金额(若直接抵减当前交易额则必须开具红字发票)。 |
调整定价 |
某些行业通常会将各种产品的价格四舍五入为特定的金额,例如人民币1元;或将产品定价为特定的金额,例如人民币888元。 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不一定会导致价格下降,因此会增加供应商的利润。 |
采购不动产 |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如果2018年5月1日跨越这两年之间,那么在计算第二年的进项税额时,应适用的税率是10%还是原本的11%?后者似乎更为合适。 |
改变资产用途 |
财税[2016]36号对于改变资产用途后如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予以了明确,例如由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改为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反之亦然)。那么,资产用途改变后计算进项税时,应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还是原本的增值税税率?同样的,后者似乎更合适。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尽管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适用不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不同。目前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包括0%、 5%、 6%、 9%、 11%、 13%、 15%和17%。这些退税率很有可能依照国务院的公告而进行调整。 |
系统改造 |
企业需要对IT 系统进行改造,以保证系统可在进项端及销项端均可支持16%和10%的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