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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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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聘请在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中列为A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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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聘请在本省注册登记并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优质、便利服务,近3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前30位或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便利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综合评价高或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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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至少指派两名执业会计师承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指派的执业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
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至少指派两名执业会计师承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指派的执业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
专项审计报告适用的法律依据参考如下(仅归纳了中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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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6号); (六)《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2017〕141号); (七)《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 (八)《企业会计准则》;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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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核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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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贷机构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的审核意见。 |
对网贷机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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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贷机构自评报告的审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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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贷机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
财务内控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予以严格执行。 |
财务内控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予以严格执行。 |
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及客户资金划转路径,以及网贷机构自有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 |
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机构的选择,以及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对网贷机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资金存管及平台信息情况进行审计(详见附件)。 |
资金运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及客户资金划转路径,是否将出借人、借款人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是否存在资金混用等问题。 |
资金运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及客户资金划转路径,是否将出借人、借款人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是否存在资金混用等问题。 |
对网贷机构在官方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上披露的财务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与其财务会计报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等材料披露信息一致性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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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在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经营信息,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内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
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在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社会公众披露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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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具有CISA证书和专业胜任能力的IT审计人员对网贷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具体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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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情况: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评测认证机构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测。 |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网贷机构违反所涉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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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网贷机构经营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网贷机构经营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
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的审核情况及相应意见。 |
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相应意见。 |
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相应意见。 |
其他需要说明或揭示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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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或揭示的事项。 |
其他需要说明或揭示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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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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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保证《专项审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经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在执行该业务时,严格执行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二)经办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项目组内指导、监督和复核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经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专项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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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核报告”应当由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
“专项审核报告”报送后,网贷企业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充或更正,应由原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补正说明”。 |
《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后,网贷企业不得修改其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 |
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正或更正,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理由,由原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补正说明。 |
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正或更正,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理由,经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银监分局同意,由原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补正说明。 |
“专项审核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理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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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
专项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出具之日起六个月。 |
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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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有权拒绝接受由该会计事务所和具体执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
经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有权拒绝接受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和具体执业会计师出具的其他报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