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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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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已废止)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需要进行清算,并在清算期间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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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第五条 企业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期间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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