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 |
优惠内容 |
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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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 |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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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可申请免征破产程序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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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所得税 |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案号 |
观点 |
(2016)浙0603民初10874号 |
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 |
(2019)豫0726破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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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民终1071号 |
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获得清偿 |
(2019)赣02民初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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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3917号 |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迎燕路70号(原同里宾馆)
联系电话:0512-634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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