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政策体系里,对企业的分类有不同的称呼,比如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各类企业适用的财税政策和会计制度也有所不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我国16个行业的企业进行了划型,具体情况请参见:企业规模大中小,打开微信扫一扫
中小微型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
●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除下列三类小企业外,可以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以享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待遇。
●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除湖北省外,免征全国范围内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现行增值税政策将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和特殊的单位外,均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增值税政策:
● 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其中,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扣除以后的销售额作为判断是否免税的标准,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注册地在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发票开具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单独界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 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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