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以下的风险环节:
1.认证期限是开票之日(开票日当天,即算一天)起180日内,过期不候。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则规定了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另外财税[2013]106号文中,第二十二条提及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抵扣认证期限也应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对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有详细规定,只有基于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未抵扣凭证才可能通过层层关卡获得抵扣。显然这不是件容易的事,还是及时认证更靠谱。可惜50号公告没有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事。
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有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目前税法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2.本月认证还是后期认证,这是一个不老的警示。
如果本月收到的抵扣期内的抵扣联未及时认证,而当月的开票金额很大,造成进项税额远小于销项税额,下月可得交大额税款了。当然也有故意将本月收到的发票留待后期认证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
此时可以考虑留抵抵欠税的方式处理,不过呢,要注意操作的技术处理与滞纳金的问题!
非常郑重的说明,增值税抵扣可没有节假日的问题,即不因最后一天是节假日顺延的征管法的适用,严格按照公历的最后一天来把握,这一点是非常有用的忠告。
3.认证前需剔除那些明显不属于可抵扣项目的发票。
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可先行认证抵扣着,后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要是后来明确了要抵,但过了抵扣期,就要难受了!
4.认证时出点意外可得眼巴巴跑趟税务局。
如果首次认证未通过,可不能再次扫描,只能在查询状态下做修改,并再次上传认证,否则就得去税务局认证了。或是第二次接收认证结果后仍提示“认证未通过”,这张发票只能拿到所属税务局窗口进行认证。
5.为了避开红票,必须争分夺秒退票。
有时会收到问题发票,比如发票本身的号码和开具时的号码不一致,或是发票印刷的密码区有问题而无法认证,遇到这类情形要先检查开票日期,如果是本月开具的应果断将发票退回给开票方作废重开,千万别留到下月,跨期就只能申请开红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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