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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房地产企业应及时结算完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8-01-30 14:36:32点击次数:4148次
 

    近日,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预收账款增幅较大,却连续亏损三年。

案情简介:经税局核实,该企业连续开发两期房地产项目,第一期项目已经交付完毕,企业将收取的一期项目预售收入36339.64万元长期挂账预收账款科目,准备等第二期项目开发销售完毕再一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机关认为,对符合完工确认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收入,应及时结转当期完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重新计算,税务机关确认了该企业2014年至2016年的账面利润,责令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926.3万元,并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编辑:hua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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