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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常会碰到的两则案例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4-04-19 11:07:00点击次数:7719次

为高管报销个人进修学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案情介绍: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销售公司2012年为企业几位高管报销个人进修学费各27800元,取得的是个人抬头的票据,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12014.4元进行补扣,并处以0.5倍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为高管报销的学费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大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报销学费的方式鼓励员工进修,但如果不依法扣缴个税,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企业为高管报销的学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偿提供厂房怎样缴纳房产税 
中国税务报
刘兴儿
 
    某企业将自有的部分厂房,无偿提供给别的企业使用。财务人员咨询12366,其厂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

    江西地税12366回答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该房产属于无租使用,应由使用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即该企业缴纳,如果该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编辑:hua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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