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用户注册
繁体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务研讨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业务研讨 > 正文

重磅发布!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出炉!

更新时间:2017-10-16 16:16:00点击次数:4738次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苏州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入驻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上年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优先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各区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加大后补助扶持力度,对培育期内的入库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对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时须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年度企业研发创新绩效报告、研发费用投入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按入库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市、区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十三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五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编辑:huarui)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迎燕路70号(原同里宾馆)

联系电话:0512-63414422

传真号码:0512-6302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