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应自行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以上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15号文并未对扣除的相关凭证依据进行说明,实际业务中大量企业针对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支付的工资是否需要取得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发票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存在争议,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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