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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7-26 14:55:00点击次数:6274次


  • 财税〔2016〕8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编辑:hua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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