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用户注册
繁体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法规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4-03 16:05:00点击次数:7888次


文件号:税总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单位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
     2.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日

(编辑:huarui)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迎燕路70号(原同里宾馆)

联系电话:0512-63414422

传真号码:0512-6302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