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用户注册
繁体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法规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2-16 15:43:00点击次数:8124次


文件号:国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国务院
                             2015年2月16日

(编辑:huarui)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迎燕路70号(原同里宾馆)

联系电话:0512-63414422

传真号码:0512-6302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