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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实操指引、资料清单

更新时间:2018-03-19 10:47:00点击次数:6018次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操指引


1、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发火[2017]144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申报时间

企业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信息完整条件符合,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赋予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有效期为通过公示之日起——次年3月31日前,已入库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对信息进行更新,符合要求的获取新一年度的编号。

实操指引: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已在系统提交评价信息的企业,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登陆系统新增评价信息表更新企业数据,重新获取入库登记编号,尚未提交评价的应根据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尽快提交,若需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期内(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申请及公示,获取登记编号。

3、申报流程


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4”:四个基本准入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1”:“四项基本准入条件+任意一项重要指标”可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3”:重要指标皆不符:四项基本准入条件+三项评分不低于60分
 

 
实操指引:总结为“413”判定方法,如下图示意: 
 

 


二、风险提示及应对

 
根据指引规定,“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税 〔2015〕119 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风险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的是自主评价方式,获取备案登记编号,据此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可以理解为在满足加计扣除一般政策的基础上,符合一定条件,额外享受的优惠。因此,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综合梳理加计扣除资料留存备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资料清单



总结: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各地区开展评价工作的时间有所差异,但若需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则需在1月1日—3月31日完成更新,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时,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以享受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编辑:hua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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