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用户注册
繁体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内新闻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内新闻 > 正文

制造业中小微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

更新时间:2021-11-01 14:38:00点击次数:6884次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0月2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称,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3个月。《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编辑:huarui)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迎燕路70号(原同里宾馆)

联系电话:0512-63414422

传真号码:0512-6302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