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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
因无法解释资金回流,某船务公司3488万发票被定性虚开
更新时间:2021-10-08 14:48:00点击次数:4965次字号:T|T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三处〔2021〕96号

洋浦宏泰船务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82MA1UXPMC2P)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21年6月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9月25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组成员检查账簿凭证、查询你单位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以及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内你单位相关数据梳理,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及关键证据的组合,认为你单位具备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具体如下:


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2月26日,你单位向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0份,价款金额43101629.2元,税款4387353.87元,价税合计47488983.08元。

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6月20日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你单位支付47488983.08元(与上述发票价税合计额一致)。

经查询分析,检查组发现你单位自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收取的上述款项中,其中34893122.15元在收款后立即通过林庆武、林小玲等个人账户回流给全兴船务公司财务人员高秀英或全兴船务公司公户,形成资金回流闭环。

你单位对上述资金回流没有合理解释,据此,检查组认为你单位向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344张为虚开,虚开发票金额31641970.35元,增值税额3241387.88元,价税合计34883358.23元。涉嫌虚开发票明细及资金回流情况详见《洋浦宏泰船务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向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全兴船务与洋浦宏泰船务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资金回流统计表》。

证据罗列:

证据1、洋浦宏泰船务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向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证据2、全兴船务与洋浦宏泰船务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资金回流统计表

证据3、你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及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证据4、询问笔录。

二、 处理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2018-2019年共虚开给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344份,虚开发票价税合计34883358.2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短评

本案是一起船务公司因资金回流被稽查人员查处并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案件。


1.存在资金回流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虚开?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的标准,但实践中审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却成为税务机关和公检法办理虚开案件的杀手锏,税务机关和司法实践往往会以资金回流作为关键证据认定企业构成虚开。


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认为造成上述情况主要有如下原因:

(1)虚开等案件中大多存在资金回流;

(2)资金回流情况取证容易;

(3)资金回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但我们认为,对于待资金回流,不能一概认定为虚开,理由如下:

(1)商事交易有不同的交易模式,不同的交易中又可能出现特殊情况,也经常会发生真实经济关系产生不同形式的资金往来的情形。比如,长期进行贸易往来的企业之间也会由于退货、违约等情况存在逆向的资金支付。再比如,也有公司委托个人事先支付定金,再由交易的企业支付货款同时返还个人定金等等情况。

(2)在定性资金回流时,应当查明资金回流的原因:因为存在虚假交易,才产生资金回流。应当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事实,判断资金反向支付是不是为了返还虚假交易中支付的货款,来判断是否可以定性为资金回流。而不能先不顾其他证据、事实,简单粗暴地将资金反向支付直接定性为资金回流,得出存在虚假交易的结论,再将这一结论用于否定其他证据、事实。

(3)即便资金回流查证属实,也只能证明虚假交易,并非必然构成虚开。是否构成虚开罪,还需要结合其他主观目的、客观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2.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关注资金回流及影响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当重视并做好税务风险防控。对于企业与个人存在借贷等资金往来关系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资金最终流入源头供货方有真实的业务或经济关系。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公对私、私对公的资金流转情况,关注公司法人和主要股东、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向,防止被认定资金回流。


3.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资金回流、虚开时,应当如何应对?

一旦认定虚开,对当事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打击。当企业资金往来不当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资金回流,或因存在资金回流不当被定性为虚开的情况时,企业要保持冷静、尽力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如果与办案机关的沟通难以取得进展或者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要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