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 24号、2013 12号、2013 30号、2018 16号、2015 88号的规定,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应在出口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申请退税,2018年出口的货物劳务等应在2019年的4月18日前申请退税。
对于单证不齐、信息不齐及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3 30号附件3所列示的9类视同收汇的业务,出口企业应根据情况向主管税局申请延期申报、无电子信息备案、视同收汇申报。对于不符合这几类情况的出口业务,必须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做免税申报,未能在5月份申报期结束前做免税申报的,只能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了。(注:如果属于项目免税的即内销该货物也属于免税的,不受时间限制,即使超过5月申报期了仍继续符合免税而无需征税)
2018年度的出口业务,想申报免税的必须在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申报(如有申报期延长的情况按申报期截止前),否则将改为征税!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操作免税申报呢?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 12号第三条之规定,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注:旅游购物监管方式自2017.8.1起取消)
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向主管税局办理免税申报时不再提供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江苏地区采用擎天操作系统的,仍需要在擎天系统中填写免税明细表向税局提供)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企业在做免税申报时,只需要把相应的单据按免税业务的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对于外贸企业,由于出口后不论是享受退税还是免税的都在申报增值税时直接填写在附表一第18栏(跨境应税行为填写在第19栏)和主表第8栏,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第8栏“出口免税”项目中填列(跨境应税行为填写在第9栏),因此外贸企业发生超期未申请退税需要改为免税申报的,其增值税申报表不需要调整。
对于生产企业,由于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其出口销售额在符合退税时直接填列在附表一第16栏(跨境应税行为填写第17栏)和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税”销售额,在发生不能退税需要改为免税时,需要把原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即需要把免抵退销售额调整到附表一第18栏(跨境应税行为填第19栏)和主表第8栏,并需要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填列在第8栏“出口免税”项目中。
生产企业在调整增值税申报表时,需要区分情况:
1.如果已经申报免抵退销售额了的,在调整为免税时应在附表一第16栏的“未开具发票”列填负数冲减免抵退销售额(或在“开具其他发票”列减小该金额),并在第18栏增加免税销售额填报。如果不允许在“未开具发票”列填写负数的,应去大厅手工填报
2.如果是还未申报免抵退销售的,则直接在附表一第18栏填报免税销售额
另外生产企业需注意:有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允许生产企业咨询填报免税销售额,而是需要做备案开通免税申报功能。生产企业可先自行申报下试试,如果不允许填写免税栏次或申报时提示异常的,则说明该地区税务机关锁死了该免税功能,那么生产企业只能先去税局开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