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抽象的原则如何具体适用到千差万别的企业身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结果依执法者的执法理念、专业技术水平甚至思想道德观念而异,存在千差万别。比如对于同一企业的关联交易,A君认为在合理区间内,定价合理;B君认为低于可比企业中位值,应当补缴税款一亿元。其结果是A、B两者都没有错,原因在于两者确定的可比对象条件不同,而税收法规对此并没有严格、统一的规范和适用指引。
所以在国际转让定价业界有一句名言:转让定价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精确的科学。不同艺术家的作品风格差异很大,但不存在对错,只是观众能不能接受而已。
在此暂且把所有的转让定价艺术家分为保守派、中庸派、激进派,针对具体事例来讨论一下他们的艺术特征。
保守派:只要不太离谱,尽量不主动去调查企业。因现实案例太少,在此不做讨论。
中庸派:对利润明显偏低的企业,要求达到同类企业的一般水平,不追求结果最大化。比如,选择可比企业的条件尽量中性可比,只要企业关联交易利润在合理利润区间内,达不到中位值也不予调整。
激进派:以中国多征税为原则,选择有利的方法,达到多征税的目的。比如,选择可比企业的条件倾向更高附加值,代工企业选择全功能可比企业,即使企业关联交易利润在合理利润区间内,达不到中位值的年度也必须调整,而对超过中位值的年度不予平均考虑。
1.单一制造功能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允许开业初期与经营后期亏损:
中庸派:尊重客观现实,以达到正常经营规模的产量、单位成本消耗等来分析确定产能不足对利润的客观影响。
激进派:经营时间完整的会计年度就不允许亏损,选择正常经营企业而不是同为开业初期的可比公司来确定应达到的目标利润率。
2.对因为成本上升而结业或即将结业撤出沿海大城市的代工企业的关联交易调整:
中庸派:在纳税调整方案中考虑本地成本差异及其导致的产量变化等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激进派:参照几年前二、三线城市对同类企业的利润调整幅度或双边磋商达成的幅度线以上进行调整,不考虑地区成本差异和时间时间差异。明确要求,即使近年企业整体亏损也要把以前赚到的钱吐出来交税,否则不给办理税务清算手续。
3.对支付境外关联方大额特许权使用费:
中庸派:调查重点是违反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给低税率国家、地区的部分;而对直接支付给美国、日本等高税率国家的,只要不明显过高,主要是风险提示自我整改。
激进派:只要达到一定金额,即使对境内高利润企业支付给高税率国家也一律严格审查、全面举证,不管支付境外的比率是多少,都要求有一定的下调。
4.单一制造功能企业的可比公司选择标准:
中庸派:以业务性质、功能风险而非产品为可比主线,选择在华有子公司的代工企业,定性定量指标接近本企业,并考虑境外母公司对利润的贡献。不选择全功能企业。
激进派:以产品可比为主,可以包含功能风险并不可比的全功能企业,研发费用比率统一低于3%而不论本企业及其集团的实际比率多高,所选择可比企业的附加值实际高于本企业。
5.单一制造功能企业的调整方法选择:
中庸派:在有产品整体利润数据的前提下,考虑境内外交易双方共同对利润的贡献,为避免出现某一方亏损的极端情况,采用利润分割法进行调整。
激进派:视集团的产品整体利润高低以有利为原则选择调整方法:当集团整体利润亏损或微利时,完全成本加成法获得常规利润;当集团整体利润很好时,采用利润分割法以获取更高利润。
6.对以内销为主的世界名牌消费产品在华制造企业(关联交易仅限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调整:
中庸派:尊重经济实质,允许支付境外关联方合理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激进派:在本企业亏损时以投资决策和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境外控制为理由,按有限功能企业调整以取得常规利润;在本企业利润很好时,除了支付境外合理无形资产使用费外,剩余利润全部留在境内,包括市场溢价。
7.对生产型企业对外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调整:
中庸派:以是否获得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为前提,本企业直接内销国内市场的允许合理支付;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不允许支付技术使用费。
激进派:不以是否获得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为前提,不论产品是直接内销还是加工返销境外关联方,均要求按相同标准支付技术使用费。
8.对待不同类型企业的态度
中庸派: 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不是产品利润的主要贡献者,只要求获得常规利润,以体现国家对产品出口企业的鼓励,正如出口退税;产品内销的品牌产品制造企业是产品利润的主要贡献者,应该把主要利润留在中国纳税,可以允许适当支付境外关联方无形资产使用费。
激进派:加工装配复出口与自营内销产品都必须按同一标准支付外方技术使用费以征收预提所得税,同时扩大成本加成的基数增加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