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21年第7号公告,明确部分延期的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0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2020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电影等行业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第8号公告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捐赠税收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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