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粤府台发[2018]1号),提出将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粤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广东企业、居民同等待遇的48条新措施。
《若干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全面取消台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放开台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台资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台资银行业务范围,允许台资银行在粤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广东省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广东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省内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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