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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所明确D股市场准入条件
更新时间:2018-07-10 16:35:00点击次数:5002次字号:T|T

为完善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制度建设,做好D股发行上市工作,明确中欧所D股市场的蓝筹股市场定位,中欧所于7月6日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

中欧所要求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人还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同时要求初次上市的发行人还应满足如下财务指标之一:发行人过去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并且该发行人实施D股发行后的预期最低市值达到5亿欧元;或者发行人过去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达到5000万欧元。

详细信息请登录 中欧国际交易所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