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用户注册
繁体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中心
业内新闻
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增值税税率降低和其他重大措施
更新时间:2018-04-11 10:41:00点击次数:4706次字号:T|T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这一重大的变化必将给企业减负,同时,也进一步确保中国增值税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尽管税率降低从税收征收的角度来看并不会带来巨大的改变,但是,如下文中所述,企业需要关注这一变化所带来的许多问题与影响。

除了降低税率以外,国务院会议的决定还统一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以使得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标准与服务业企业标准一致。此外,对于从事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也给予了新的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的变化将给我国所有的行业都带来影响。


增值税税率降低


根据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会进行调整。尽管会议公告中并没有明确原来适用17%和11%两档税率的所有行业是否都会适用新的增值税低税率,即16%和10%,但是我们可以合理预计适用17%税率的统一降为16%,适用11%的统一降为10%。新的增值税税率将适用于以下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也将公布相关细则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适用范围:

 当前税率

201851日起执行的新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17%

16%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

11%

10%


国务院常务会议没有提到是否会对6%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尽管会议公告中没有特别提到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以适用16%的调整后税率,也没有指出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10%的税率,然而,这些服务应该也会同样适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以避免造成存在更多档的增值税税率的情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变化


在2012年刚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的时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然而,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国务院会议决定将上述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

除纳税人选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的纳税人都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变化很可能导致一些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至500万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的纳税人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将导致从上述企业采购的一般纳税人不能就相关采购支出取得标准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国务院会议决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具体的执行方案将会在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政策并非最新的突破,之前已适用于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以及销售新支线飞机的纳税人,
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山东省对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所以,上述国务院会议决定是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政策进一步扩展至了一些特定行业。

增值税留抵税额对一些前期开发和投资比例较重的行业一直是重大挑战,这一变化意味着增值税改革向着更好的方向在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务院表示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在的进项留抵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或者是否可以继续抵扣未来发生的增值税,这一问题仍待明确。此外,一定期限的具体规定也需要细化。我们将对后续的政策拭目以待。


毕马威观察


企业和消费者毫无疑问会对降低增值税税率持欢迎态度,特别是货物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低至16%,这一举措可能被认为是政府拟将增值税现行的三档税率(即6%、11%、17%)减少至两档税率的第一步。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内容,6%这一档税率未发生变化,因此在这一时点上预计未来增值税只有10%和16%两档税率还为时过早。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合理推断这是减少现行适用增值税税率档数的过渡步骤。

重要的是,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降低至16%和10%会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但大多数问题仍有待在未来几个月公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税务官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否则将造成执行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问题

 影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目前仍未明确201851日起生效的新税率是以下列哪个时点为准:
(a)   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点
(b)   纳税人应计提销项税的时点,或是
(c)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点
这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参考以往增值税改革经验,一般原则上按照b类方法确定。

预付款项

纳税人201851日前收到的实际将于201851日后消费的货物或服务的预付款项是否可以适用于新增值税率。航空业就是一个例子,客户很可能在201851日前就预定201851日或之后的航班机票。

视同销售

如果供应商在201851日前购入了货物(且已按照17%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这些货物在51日之后被赠送了出去,那么就会出现在视同销售规则下,应如何确定合理的适用税率的问题。

销货退回

201851日前售出的货物于201851日后发生退回的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冲减销货方的销项税额以及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此时冲减的税率均为17%,而非16%。但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实操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即201851日或之后新发生的货物交易是否适用于16%税率,甚至可能转变为适用于3%征收率的且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因为供应商可能已不再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了。 
同样地,供应商也会预测到这对于客户需求量的影响,因为客户很可能会将购买大量货物的行为推迟到201851日之后,以享受降低的增值税率。

合同约定

当合同中增值税条款部分约定方式是价格加上增值税,则该合同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调整,以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例如只需要将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由17%变为16%即可。
然而,当合同中增值税条款部分是以含税价列示时,问题则出现了,即是否需要将1%税率的降低转嫁到服务接受方的身上。这往往是一个双方谈判的问题。
考虑到增值税税率可能在未来再次发生变化,尤其是可能调整为两档增值税税率,这更加凸显了增值税含税价格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定价

对于已在广告宣传中标明销售价格的企业,可能需要考虑从201851日起调整这些已标明的销售价格,以便让消费者获得节税的收益- 否则可能会对其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年度标准价目表

某些行业的供应商在每年伊始都会拟定或列示本年度的产品价格,例如标准价目表。
在这种情况中,由于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供应商是否应该重新审视或调整这些年度价目表所列示的产品价格。

存货

企业可能面临存货在购进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而在201851日之后售出时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情况。

折扣

通常情况下,数量或价格折扣适用于抵减下一单销售交易或销售账单的金额,而非直接抵减当前的交易金额(若直接抵减当前交易额则必须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企业在201851日前取得上述折扣,但用于抵减在201851日之后的销售价格,则该折扣的实际价值会降低。

调整定价

某些行业通常会将各种产品的价格四舍五入为特定的金额,例如人民币1元;或将产品定价为特定的金额,例如人民币888元。 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不一定会导致价格下降,因此会增加供应商的利润。
供应商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做出价格调整的商业决定。

采购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如果201851日跨越这两年之间,那么在计算第二年的进项税额时,应适用的税率是10%还是原本的11%?后者似乎更为合适。

改变资产用途

财税[2016]36号对于改变资产用途后如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予以了明确,例如由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改为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反之亦然)。那么,资产用途改变后计算进项税时,应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还是原本的增值税税率?同样的,后者似乎更合适。

出口货物退税率

尽管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适用不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不同。目前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包括0% 5% 6% 9% 11% 13% 15%17%。这些退税率很有可能依照国务院的公告而进行调整。

系统改造

企业需要对IT 系统进行改造,以保证系统可在进项端及销项端均可支持16%10%的税率。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