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并且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