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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级《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出台!
更新时间:2019-01-11 11:15:00点击次数:4777次字号:T|T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苏州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小编已为大家划好了重点,原文如下:


优化科研项目管理

1.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完善科研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加强重大原创技术、颠覆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等顶层设计。简化市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报送。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延长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强化科研项目法人责任制和科研人员主体责任,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2.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对科研项目行使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3.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4.优化项目财务审计。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明细。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市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

5.完善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依据科研项目合同组织开展验收,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验收管理交由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机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注重重大科研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的2至3年内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工作。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6.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优化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7.扩大预算调剂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8.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9.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对于市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10.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加快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非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激发高校院所科研创新活力

11.加大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攻关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市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2.加大高校院所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对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按照最高1:0.3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费配套支持;配套资金的50%可用于项目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0件(含)以上的,给予每件500元奖励;对申请国(境)外专利,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授权的专利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奖励,每件专利在不同的5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分别给予奖励,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3.加大高校院所创新人才的科研激励。对在苏高校、科研院所、在苏独立研究机构新入选国家级人才引进工程的,经评估认定符合相关要求后,给予80~15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14.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纳入单位预算,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15. 提升政府采购效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自行选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财政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独家生产或提供的仪器设备与服务、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程序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16.推进名城名校融合发展。深化名城名校融合发展和在苏高校省市共建,支持在苏高校围绕苏州重点发展的先导产业搭建创新平台、开展创新研发、集聚创新人才。在苏高校对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拥有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在年初确定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项目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优良环境

17.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审管理。强化网络评审中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申报人的“三不见面”,深化评审专家随机选取、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制度,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健全项目评审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库。定期新增职业道德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不断满足按专业技术领域随机选择专家的评审要求。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长期未参与评审、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剔除出库,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会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

18.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改变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简单量化做法,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科研项目申报书不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和用人主体自主权,支持高校院所健全科技人才选人用人分类管理方式,市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硕士或副高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

19.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通过公开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公开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市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20.深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引导,健全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完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制度,强化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和零容忍,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