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
稽查一共有4个过程:检查、移交审理部门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结果。
检查正常是60天。但是也有可能会在60天以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即如果不延长检查的情形下,检查时间最少是60天,延长的话,貌似得看税务局的心情。
移交审理部门审理是5个工作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这一条没有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移交相关文书。
提出审理意见正常情况是15天。《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所以,“正常情形”是15天,“非正常情形”那可说不定啦。
出具审理结果没有明确规定在多少时限内作出结论,但是一共规定可以作出四种结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所以一共有税务处理、税务处罚、不予处罚、无违法行为四种情形。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在作出审理意见后多久就要出结论。
但是如果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需要在从稽查局移交受理后在30天内做出决定,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日,也即一共45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如果你的案件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做出结论的日期还是能够期盼的。
由于多个环节存在时限延长或不计入时限的情形,这导致很多稽查案件持续时间非常之长,在一定程度上也变相增加了滞纳金的数额。以下是我们以表格的形式展现的税务机关在稽查的各个环节的时限:
环节 |
工作步骤 |
日期 |
备注 |
稽查局检查 |
检查工作 |
60 |
/ |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 |
+ |
无限制 |
|
文书移送 |
5 |
/ |
|
稽查局审理 |
一般审理 |
15 |
/ |
补充调查 |
+ |
不计入 |
|
请示上级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
+ |
不计入 |
|
案情复杂,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 |
+ |
适当 |
|
税务局大审程序 |
稽查局提请 |
5 |
/ |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
5 |
/ |
|
作出决定 |
30 |
/ |
|
15 |
审委会领导批准,最长 |
||
补充调查(同稽查局补充调查) |
+ |
不计入 |
|
请示上级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
+ |
不计入 |
|
稽查局补充调查 |
30 |
/ |
|
30 |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最长 |
||
合计 |
195+ |
/ |